专家委员会

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积极搭建政、企、学、研、金沟通互动平台,通过整合各方优质资源,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我市的转移转化,不断提升佛山产业竞争力,特成立“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的,由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创新开拓精神的科技工作者所组成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为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决策作用,健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保证专家委员会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委员会任务范畴

第四条 设立专家委员会的目的是旨在发挥各领域专家的专业优势,集思广益,积极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协会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提出咨询建议;

(二)了解、掌握和研究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协会提供重要信息和工作建议;

(三)参与科技项目的评价审议等工作;

(四)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调整、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五)承担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技术、财务、管理、知识产权及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及专家擅长的技术领域,分为11个专业分委会: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与节能、先进制造与自动化、资源与环境、高技术服务、财经、知识产权、法律、科技管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0名,专业分委会由9名专家组成。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分别兼任专业分委会主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岗位职责

(一)专家委员会主任职责

主任负责统筹专家委员会各项工作,组织副主任共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提出咨询建议;了解、掌握和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动态,及时向协会提供重要信息和工作建议;参与科技项目评审等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副主任分别主持所在专业分委会的工作,推荐本组委员参与协会委托的科技项目评审、认证、验收等工作,与组内委员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和研究所在组技术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协会提供重要信息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委员遴选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由有关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推荐或个人自荐,经协会审核确认后聘任。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副高级或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并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

(六)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免费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获得相关信息、资料或待遇;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或研究工作,工作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影响;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协会的聘请,担任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六)接受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自律守则;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成果转化、咨询培训等各类政府和企业服务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四) 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五)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六)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专家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 如专家本人认为自己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由专家本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专家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专家,协会将取消其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秘书处,由协会负责管理,对入选专家的资料和信息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定期核实相关信息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为每位入选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专家个人信息、参与活动及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所入选专家按各项专业进行分类。

第十九条 制定年度专家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必要的业务流程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信用评价机制,根据每个专家不同阶段的工作表现,对专家的专业性、协作性、责任心等方面进行工作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负责解释。